2023年12月13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公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不论进口来源的金属膜塑料气球(西班牙语:globos de plástico metalizado)作出反倾销期间复审初裁,初步裁定维持原审终裁确定的37.8美元/千克反倾销税不变,继续进行反倾销复审调查。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涉案产品的TIGIE税号为9503.00.23和9505.90.99。
经审核确认的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件评述意见及补充材料。2017年6月26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公报发布公告,应墨西哥企业Convertidora Industrial, S.A.B.de C.V.的申请,对原产自中国的金属膜塑料气球启动反倾销调查。2018年6月7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公报发布公告,对原产自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涉案产品征收37.8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2023年6月7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公报发布公告,应墨西哥企业Convertidora Industrial,S.A.B. de C.V.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不论进口来源的金属膜塑料气球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同时经济部决定自主启动期间复审调查。(编译自:墨西哥官方公报)
原文:
https://www.dof.gob.mx/nota_detalle.php?codigo=5711411&fecha=13/12/2023
2023年12月14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菲律宾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3年11月29日,菲律宾贸工部发布对进口液化石油气钢瓶(Liquefied Petroleum Gas (LPG) cylinders)保障措施初裁结果,建议对涉案产品以现金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保障措施,金额为2.18菲律宾比索/千克,有效期200天,该措施自菲律宾海关局发布海关备忘录令(CMO)之日起生效。涉案产品的东盟税号(AHTN 2017)为73.11。本案临时保障措施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2023年4月4日,菲律宾贸工部发布公告称,应菲律宾国内企业Ferrotech Steel Corporation提交的申请,对进口液化石油气钢瓶发起保障措施调查。本案调查期为2017年至2021年。(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
原文: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N7PHL13.pdf&Open=True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铸铁污水管配件第一次双反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2023年12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铸铁污水管配件(Cast Iron Soil Pipe Fittings)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2017年8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铸铁污水管配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8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铸铁污水管配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2018年8月31日,美国正式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2023年7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铸铁污水管配件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2023年11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铸铁污水管配件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原文:https://www.usitc.gov/press_room/news_release/2023/er1214_64663.htm
2023年12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三氯异氰尿酸(Trichloroisocyanuric Acid)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及其对欧盟产业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维持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裁定河北冀衡化学股份有限公司(Hebei Jiheng Chemical Co. Limited)的倾销幅度为8.1%、河南濮阳可利威化工有限公司(Puyang Cleanway Chemicals Limited)的倾销幅度为7.3%、山东菏泽华意化工有限公司(Heze Huayi Chemical Co. Limited)的倾销幅度为3.2%、山东诸城泰盛化工有限公司(Zhucheng Taisheng Chemical Co. Limited)的倾销幅度为40.5%、聊城市中联实业有限公司(Liaocheng City Zhonglian Industry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32.8%、中国其他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幅度为42.6%。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2933 69 80和ex 3808 94 20(欧盟TARIC编码为2933 69 80 70和3808 94 20 20)。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10月1日~2022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调查期结束。2004年7月10日,欧盟委员会对华三氯异氰尿酸启动反倾销调查。2005年10月7日,欧盟委员会对华三氯异氰尿酸作出反倾销终裁 。2010年10月6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三氯异氰尿酸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1年12月30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三氯异氰尿酸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16年12月20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三氯异氰尿酸发起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12月5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三氯异氰尿酸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22年12月5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三氯异氰尿酸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302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