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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预警援助

【国际贸易摩擦预警援助】第133期

作者:时间:2023-12-01

   今日要点









土耳其对涉华硫化橡胶传送带反倾销案启动反规避调查

2023年11月28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3/34号公告,应土耳其国内企业申请,对原产自中国、印度和越南的硫化橡胶传送带(土耳其语:Kesiti trapez şeklinde (V-kolanlar) olan (V-yivli olanlar hariç) sonsuz transmisyon kolanları)反倾销案启动反规避调查,审查中国涉案产品是否经由马来西亚出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本案调查期为2020全年、2021全年、2022全年及2023年1月~2023年9月。涉案产品为梯形横截面(V型凹槽除外)硫化橡胶传送带,涉及土耳其税号4010.32、4010.34和4010.39项下的产品。

2006年5月13日,土耳其对原产自中国、印度和越南的硫化橡胶传送带启动反倾销调查。2007年3月31日,土耳其开始对上述国家涉案产品分别征收5.04美元/千克、3.5美元/千克、4.55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2012年3月20日,土耳其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13年3月15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日落复审终裁,第一次延长上述国家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2018年3月2日,土耳其对该案启动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2018年10月16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第二次日落复审终裁,继续对中国、印度和越南硫化橡胶传送带征收反倾销税,税额均为3.15美元/公斤。2023年10月7日,土耳其对该案启动第三次日落复审调查。

(编译自:土耳其官方公报)
原文: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3/11/20231128-10.htm


土耳其对华胶合板反倾销案启动反规避调查
2023年11月28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3/33号公告,应土耳其国内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胶合板(土耳其语:kontrplaklar)启动反规避调查,审查中国和越南的涉案产品是否经由马来西亚出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本案调查期为2020全年、2021全年、2022全年及2023年1月~2023年9月。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4412.10、4412.31、4412.33、4412.34和4412.39。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6年2月24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胶合板启动反倾销调查。2006年10月20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征收反倾销税。此后,土耳其先后进行了两次日落复审调查,分别于2012年7月10日和2018年5月22日,两次作出肯定性终裁并延长了征税期限(参见第2012/16号公告和第2018/18号公告)。2023年5月11日,土耳其贸易部对该案启动第三次日落复审调查。
2015年5月27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胶合板启动反规避调查。2016年10月28日,土耳其对中国胶合板作出反规避终裁(参见第2016/45号公告),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经由越南出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开始对越南胶合板征收反倾销税。

(编译自:土耳其官方公报)

原文: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3/11/20231128-9.htm


巴基斯坦对华聚酯短纤反倾销案启动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2023年11月24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33/2015/NTC/PSF/NCR/2023号公告,应中国生产商/出口商湖州市中磊化纤有限公司(Huzhou Zhonglei Chemical Fiber Co., Ltd.)于2023年10月26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小于等于2.0旦的聚酯短纤(Polyester Staple Fiber)启动新出口商复审调查,以判定新出口商湖州市中磊化纤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及适用的反倾销税。本案调查期为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涉案产品的巴基斯坦税号为5503.2010,涉案产品不包括彩色聚酯短纤和再生聚酯短纤。除另行延期(最长6个月)外,终裁结果将于6个月内发布。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10日内进行应诉登记、30日内提交听证会申请、45日内提交案件评述意见及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联系方式:
National Tariff Commission
地址:State Life Building No. 5, Blue Area, Islamabad
电话:+9251-9202839/9218961/9204118
传真:+9251-9221205
邮箱:Khizar.ntc@gmail.com
2015年4月24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酯短纤启动反倾销调查。2015年10月3日,巴基斯坦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82%~11.51%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2020年10月2日,巴基斯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合并情势变迁复审调查。2021年10月6日,巴基斯坦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合并情势变迁复审终裁,决定维持2.82%~11.51%反倾销税不变,措施自2020年10月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与此同时,裁定现有数据不足以支持申请方对情势变迁复审的申请,决定终止情势变迁调查。

(编译自: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官网)

原文:https://www.ntc.gov.pk/wp-content/uploads/2023/11/ADC-33-Notice-of-Initiation-PSF-New-Comer-Review.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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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方雪松     
编辑:祝丹丹  
校对:石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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