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0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4年第556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玻璃(葡萄牙语:vidros automotivos)反规避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将现行反倾销税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经由弯曲、斜切、雕刻、织锦纹、搪工艺加工的玻璃或其他已加工的玻璃,以便随后用于制造汽车业使用的夹层安全玻璃。涉案进口商的反倾销税如下:PSG Industria e Comercio de Vidros EIRELI为115.7%,FANAVID Fábrica Nacional de Vidros de Seguranca Ltda、MAP-Materiais de Alta Performance Ltda.、Mirai International Comercio, Importacao e Exportacao de Materiais Isolantes e de Seguranca Ltda.、Twinglass Vidros Ltda.、Vidroforte Industria e Comercio de Vidros Ltda以及其他进口商均为145.0%。该措施的有效期同现行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在反规避审查期间,未进口本案终裁所涉及玻璃的进口商,可要求将其从征税名单中排除。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7006.00.00。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6年1月11日,巴西工业外贸服务部于官方公报发布外贸秘书处2016年第1号公告,应巴西玻璃工业协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玻璃启动反倾销调查。2017年2月17日,巴西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75.15~2761.35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2022年2月17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2年第7号公告称,应巴西自动玻璃工业技术协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玻璃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3年2月17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3年第450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玻璃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475.15~2761.35美元/公吨。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7007.11.00、7007.19.00、7007.21.00、7007.29.000、8708.29.99和8708.22.00。以下产品不征税:1. 铠装玻璃;2. 钢化和夹层玻璃,适用于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三轮车、四轮车、轮式或履带式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起重机、升降平台、多用途起重机、非公路用自卸车、反铲装载机、非自行式机械驾驶舱、机车、飞机及船舶;3. 汽车和轻型商用车用电动太阳能天窗玻璃;4. 汽车后门玻璃(用于行李箱)。2023年5月25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3年第18号公告称,应巴西自动玻璃工业技术协会(Abividro)于2022年2月24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玻璃反倾销案启动反规避调查,审查是否存在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有效性的贸易行为。此次审查产品涉及进口玻璃以及在玻璃层压工艺中使用的聚乙烯醇缩丁醛片材,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7006.00.00和3920.91.00。本案调查期为2021年4月~2022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4月~2022年3月。(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原文:https://www.in.gov.br/en/web/dou/-/resolucao-gecex-n-556-de-19-de-fevereiro-de-2024-543731271
澳大利亚延期发布对涉华硝酸铵反倾销日落复审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2024年2月1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4/008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Ammonium Nitrate)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预计澳大利亚委员会将不晚于2024年2月20日发布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4年4月19日向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提交终裁建议。2018年6月2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启动反倾销调查。2018年10月24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2019年6月3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9/57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5月29日起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涉案产品以固定税率加可变税率方式实施反倾销措施,其中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39.3%、固定税率为0.3%,瑞典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51.1%~61.3%、固定税率为14.4%,泰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32.7%、固定税率为13.5%,措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日。2023年6月2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3/038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CSBP Limited、Orica Australia Pty Ltd、Queensland Nitrates Pty Ltd和Dyno Nobel Asia Pacific Pty Limited于2023年5月31日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案件的调查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税号为3102.30.00.05。(编译自: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
原文:https://www.industry.gov.au/sites/default/files/adc/public-record/2024-02/629_-_027_-_notice_-_adn_2024-008_extension_of_time_for_sef_and_final_repor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