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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预警援助

【国际贸易摩擦预警援助】第125期

作者:时间:2023-10-27

   今日要点









越南对涉华冷轧不锈钢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3年10月23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2752/QD-BCT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冷轧不锈钢产品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涉及越南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10、7220.20.90、7220.90.10及7220.90.90项下的产品。
利益相关方应于2024年1月16日前进行应诉登记。
调查机关(越南工贸部贸易防卫局)联系方式:
Cục Phòng vệ thương mại – Bộ Công Thương
地址:23 Ngô Quyền, Hoàn Kiếm, Hà Nội, Việt Nam
电话:+84.24.73037898 (分机 111)
联系人:Chị Vũ Quỳnh Giao(倾销和补贴调查部,邮箱:giaovq@moit.gov.vn)
Anh Nguyễn Thanh Cương(损害调查部,邮箱:cuongnth@moit.gov.vn)
2013年7月9日,越南对原产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冷轧不锈钢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2014年10月5日,越南正式对上述国家/地区的冷轧不锈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8年10月,越南对上述国家/地区涉案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9年10月21日,越南工贸部对上述国家/地区涉案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继续对涉案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大陆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Shanxi Taigang Stainless Steel Co., Ltd.)和太钢不锈香港有限公司(Tisco Stainless Steel (H.K.) Limited)为17.94%,中国大陆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31.85%;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企业为37.29%;马来西亚企业Bahru Stainless Sdn. Bhd和Acerinox SC Malaysia Sdn. Bhd为11.09%,马来西亚其他涉案企业为22.69%;印度尼西亚企业PT.Jindal Stainless Indonesia为10.91%,印尼其他涉案企业为25.06%,决议自2019年10月26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编译自:越南工贸部贸易防卫局官网)
原文:http://pvtm.gov.vn/default.aspx?page=news-detail&do=detail&id=196e15b9-c2c8-48a2-892d-96013f827e30

美国对铝型材发起双反调查
2023年10月25日,应美国铝型材联盟(the U.S. Aluminum Extrusions Coalition)和美国钢铁、造纸、森工、橡胶、制造、能源以及联合工业和服务业工人国际工会(the United Steel, Paper and Forestry, Rubber, Manufacturing, Energy, AlliedIndustrial and Service Workers International Union)于2023年10月4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和土耳其4国的铝型材(Aluminum Extrusions)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对进口自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印度、意大利、韩国、马来西亚、泰国、阿联酋、越南10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铝型材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涉及美国海关编码7604.10.1000、7604.10.3000、7604.10.5000、7604.21.0000、7604.21.0010、7604.21.0090、7604.29.1000、7604.29.1010、7604.29.1090、7604.29.3060、7604.29.3090、7604.29.5050、7604.29.5090、7608.10.0030、7608.10.0090、7608.20.0030、7608.20.0090、7610.10.0010、7610.10.0020、7610.10.0030、7610.90.0040和7610.90.0080项下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最晚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产业损害初裁。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本案进行调查并预计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反补贴初裁,2024年3月12日作出反倾销初裁。
据美方统计,2022年美国自各涉案国家或地区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金额分别约为:中国3.5亿美元、哥伦比亚5.1亿美元、多米尼加7126万美元、厄瓜多尔8237万美元、印度1.08亿美元、印度尼西亚1.4亿美元、意大利1.1亿美元、马来西亚8841万美元、墨西哥6.5亿美元、韩国6805万美元、泰国5457万美元、土耳其2.01亿美元、阿联酋2224万美元、越南3.6亿美元、中国台湾地区6541万美元。
(编译自:美国商务部官网)
原文:https://www.trade.gov/initiation-ad-and-cvd-investigations-aluminum-extrusions-multiple-countries


巴西对华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产品作出第二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3年10月1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3年第528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产品(葡萄牙语:ácido cítrico e determinados sais do ácido cítrico)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如下:1.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252.89~861.50美元/吨,征税详情见附表;2.继续延长5年与部分中国企业达成的价格承诺协议:由中国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COFCO Biochemical (Anhui) Co. Ltd.)、马鞍山中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COFCO Biochemical (Maanshan)Co. Ltd ]和日照金禾博源生化有限公司[RZBC(Juxian)Co. Ltd.]生产,经由这些公司或日照金穗进出口有限公司(RZBC Import & Export Co. Ltd.)出口的涉案产品执行价格承诺。本案涉及南共市税号为2918.14.00和2918.15.00项下的产品。仅用作药物活性成分的柠檬酸、柠檬酸钾一水合物以及柠檬酸钙不适用本案的反倾销措施。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1年4月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1年第14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12年7月25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2年第52号决议,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与部分中国企业达成价格承诺协议,对其他中国企业征收835.32美元/吨~861.50美元/吨的反倾销税。2016年11月2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6年第71号公告,对原产自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10月1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7年第82号决议,对中国的柠檬酸和柠檬酸盐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继续延长征税期限及与部分中国企业达成的价格承诺协议,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8日。
2022年10月18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2年第48号公告称,应巴西柠檬酸及其衍生物工业协会[Associação Brasileira dos Produtores de Ácido Cítrico e Derivados(ABIACID)]代表国内企业于2022年6月17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产品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附表:巴西对华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产品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征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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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原文:https://www.in.gov.br/web/dou/-/resolucao-gecex-n-528-de-17-de-outubro-de-2023-517000848


欧盟对华全新或翻新卡客车轮胎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3年10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反对不公平轮胎进口联盟(the Coalition against unfair tyres imports)代表欧盟全新或翻新卡客车轮胎行业于2023年7月19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全新或翻新卡客车轮胎(Pneumatic tyres, new or retreaded, of rubber, ofakind used for buses or lorries, with a load index exceeding 121)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4011 20 90和4012 12 00(TARIC编码为 4012 12 00 1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20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2017年8月11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中国的全新或翻新卡客车轮胎发起反倾销调查。2018年5月7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全新或翻新卡客车轮胎作出反倾销初裁。2018年10月22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全新或翻新卡客车轮胎作出反倾销终裁。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C_202300379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审核:方雪松     
编辑:祝丹丹  
校对:石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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