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柠檬酸钠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涉案生产商山东英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均为96.05美元/吨,中国其他生产商的反倾销税为152.78美元/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181520项下的产品。
2025年2月1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有涂层或无涂层纹理钢化玻璃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进口商品报关价(landed value,前提是低于最低限价)与最低限价的差额部分,最低限价分别为:中国658-664美元/吨,越南570-664美元/吨。涉案产品为透射率至少90.5%,厚度小于等于4.2毫米(含0.2毫米的公差)且至少一个边的尺寸大于1500毫米,无论是否涂层的钢化玻璃。2025年2月12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马达加斯加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马达加斯加对进口食用植物油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四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2025年为18%、2026年为17.5%、2027年为17%、2028年为16.5%。2025年2月12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和反倾销期间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1,568.92 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措施自2024年1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涉案产品为公称外径大于等于60.3毫米且小于等于114.3毫米的无缝钢管,但不包括机械管或不锈钢管。
2025年2月1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草铵膦及其盐类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2998美元/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2025年2月13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004号公告称,进口自中国的直径小于等于50毫米的钢筋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26年4月13日到期。利益相关方应于2025年4月14日前提交日落复审调查申请,若在上述期限之前未收到申请,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将于到期后终止。2025年2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生物柴油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10.0%~35.6%的反倾销税。印度尼西亚对进口矿质棉、岩石棉及类似矿质棉(包括其混合物)征收保障措施税2025年2月10日,印尼财政部发布第PMK8号公告,决定对进口散装、片状或卷状矿质棉、岩石棉及类似矿质棉(包括其混合物)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第一年为20,284印尼盾/千克、第二年为18,256印尼盾/千克、第三年为16,430印尼盾/千克。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2025年2月10日,印尼财政部发布第PMK9号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中国、新加坡和乌克兰的热轧钢板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税率为10.47%、新加坡为12.50%、乌克兰为12.33%。涉案产品为宽度不低于600毫米、厚度超过10毫米以及宽度不低于600毫米、厚度介于4.75毫米~10毫米,未经涂镀,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铁或非合金钢板材。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2025年2月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鉴于国内行业未提供必要的信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紧固件存在倾销和损害,无法就倾销和损害国内产业的证据做出任何决定,因此决定终止对中国紧固件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复合编织袋第三次双反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2025年2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复合编织袋作出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2025年2月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应美国企业ZND US Inc.于2025年1月15日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临时钢制围栏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的美国海关编码为7308.90.9590。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于2025年3月3日前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初裁。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本案进行调查并预计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反补贴初裁,2025年6月24日作出反倾销初裁。马来西亚对华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2025年2月5日,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生产商/出口商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达陆钢绞线有限公司的税率分别为9.07%和3.12%,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21.72%。该措施自2025年2月5日起生效,至2026年12月24日终止。涉案产品的马来西亚协调关税税号和东盟协调税则编码(AHTN)为7312.10.9100。2025年1月24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铝箔反倾销调查终裁披露(参见第2025/428/AD39号公告),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且该倾销对欧亚经济联盟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因此建议对涉案企业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其中,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税率为19.52%、上海神火铝箔有限公司为17.16%、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中国生产商均为20.24%。涉案产品为厚度介于0.0046毫米~0.2毫米、宽度介于20毫米~1616毫米、长度大于150米,无论有无衬背、无论是否涂镀的铝箔卷。
2025年2月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精制棕刚玉发起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自中国的精制棕刚玉发起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进行应诉登记。利益相关方应于2025年3月5日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25年4月17日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
2025年2月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螺杆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螺杆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进行应诉登记。利益相关方应于2025年3月5日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25年4月17日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
2025年1月16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5-1号公告(案件号23-2024-7),对原产于中国的厚度不小于4.75毫米、宽度不小于600毫米的热轧不锈钢板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Schuang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td.、STX Japan Corporation、Best Win International Co., Ltd. 和Jiangsu Daekyung Stainless Steel Co.,Ltd.(江苏大庚不锈钢有限公司)及中国其他供应商的倾销幅度均为21.62%,建议韩国企划财政部对涉案产品征收21.62%的临时反倾销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亚硝酸钠第三次双反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2025年1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和德国的亚硝酸钠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中国的亚硝酸钠作出第三次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过硫酸盐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2025年1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过硫酸盐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玻璃葡萄酒瓶反倾销否定性产业损害终裁2025年2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和墨西哥的玻璃葡萄酒瓶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否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行为的涉案产品不会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否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不对中国和墨西哥的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征税令。本案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7010.90.5019项下产品。巴基斯坦对华双向拉伸聚丙烯自粘胶带卷作出反倾销初裁2025年1月31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ADC66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自粘胶带卷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14.99%临时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措施不包括仅用于巴基斯坦出口产品原料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自粘胶带卷和涉及国外捐款援助项目及其他豁免关税项目所需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自粘胶带卷。本案终裁预计将于初裁公告发布之日起180日内作出。2025年1月28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发布第006-2025/CDB-INDECOPI号公告称,应秘鲁生产商Corporación Rey S.A.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拉链及其配件启动反规避调查,审查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是否经由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出口至秘鲁以规避反倾销税。本案调查期为2020年1月~2024年12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25年2月4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2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胶合板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胶合板经由马来西亚出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因此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马来西亚的胶合板征收第2024/10号公告确定的反倾销税,即140美元/立方米,措施不适用以下三家企业Besgrade Plywood Sdn. Bhd.、C.S.T. Plywood Sdn. Bhd. 和Samling Plywood (Bintulu) Sdn. Bhd.。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泰国对涉华冷轧碳钢卷材和非卷材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5年1月23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公告称,应泰国国内企业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越南的冷轧碳钢卷材和非卷材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案件调查期间,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以保证金的形式征收,自2025年1月25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1年。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