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信息]李晓雪,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经济学博士; 路红艳,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博士生导师; 林梦,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内容摘要:近年来,在经济发展、国际竞争等因素的推动下,中国服务业开放进程加速推进,并呈现出“边境后”、集成式、主动开放以及供应链融合等特征,这意味着中国服务业开放进入了新阶段,需要采用不同的思路和路径推进相关领域开放。同时,中国服务业开放面临的国际环境日益复杂,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经贸规则加速重构,服务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发展均推高了国际环境的不确定性。尽管当前中国服务业开放实践已取得良好成效,但与国际领先水平相比,在开放广度、深度、精度、韧性与质效方面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未来,中国服务业应统筹推进边境与“边境后”开放、对内与对外开放,建立多层次协同的开放制度体系,加强产业促进,完善风险防控,并增强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关 键 词:服务业 制度型开放 服务贸易 国际经贸规则
当前,全球进入服务经济时代,世界银行数据显示,服务业创造了全球近2/3的GDP,提供了近50%的就业岗位,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占比达1/4。国际贸发组织(UNCTAD)数据显示,服务业FDI在全球FDI中的占比近60%,服务业已成为国际经贸合作的重点领域。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也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大国,在全球服务业国际合作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服务业发展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优质高效的服务业供给尚难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而开放不足、国际化相对滞后则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李俊,2023)。经过多年的探索,中国服务业开放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呈现出新特点。同时,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服务业开放面临的国际形势也出现新变化,对其开放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立足中国服务业开放实践,在把握开放现状特点和国际形势的基础上,分析中国服务业开放面临的新要求与新挑战,并据此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中国服务业开放的演进历程与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服务业开放进程不断深化。1978年中国实行对外开放,初步放开了旅游、酒店、餐饮等部分服务领域。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WTO)后,中国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作出的承诺,逐步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零售业、房地产业先后于2006年和2015年实现了全面开放。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制度型开放”,此后中央多个重要会议、多份政策文件相继强调其重要性,标志着服务业从全面开放走向制度型开放的新阶段。当前,服务业成为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受服务业行业属性、中国产业发展需要以及世界全球化进程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中国服务业开放进程呈现出如下四个显著的特征:
(一)从边境开放向“边境后”开放拓展
中国改革开放的现代化进程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几乎同步,经济体制经历了一条由“政策型开放”到“商品及要素流动型开放”,再到“制度型开放”的发展路径。不同于以往降低贸易壁垒、放宽投资准入的边境开放,服务业开放在边境开放的基础上,更多涉及“边境后”的国内规则,如业务许可、资格资质、技术标准等。近年来,中国服务业在持续推进边境开放的同时,积极深化“边境后”开放,有序推广服务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效促进了服务领域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服务业开放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模式改革纵深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制度环境不断完善;依托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等平台载体开展差异化探索,实施了诸多“边境后”开放实践,并取得良好成效(李俊,2023)。例如,2023年1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的《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北京示范区2.0方案”),对更多“边境后”措施进行改革尝试,纳入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绿色可持续发展等任务举措。其中,在知识产权领域,提出“完善专利开放许可运行机制”“依法保护国外地理标志的意译、音译或字译,并适用法定救济程序”等“边境后”开放举措。
(二)从履约开放向主动开放升级
加入WTO以来,中国服务业开放主要是遵守已签署多双边经贸规则的“履约式”开放。自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以来,中美大国博弈不断升级,美国持续对中国实施加征关税、限制投资、技术封锁等一系列措施,企图将中国排除在美国及其盟友的供应链之外。为有效应对“脱钩断链”风险,中国实施更加主动的开放策略,从“履约式”开放向主动开放转变。一是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自2018年首次提出制度型开放以来,中国先后在条件成熟的自贸试验区(港)、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开放前沿地区,就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开展先行探索,以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例如,2023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聚焦金融服务、电信服务、数字贸易、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关键领域,深度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北京示范区2.0方案积极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规则,在新兴领域规则建设、贸易投资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等方面制定了70余项对接举措,在试点任务总数中的占比约为40%。二是主动提高开放水平。依托各类开放平台,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实施更高水平的开放举措。例如,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主动在专业服务、交通服务、金融等领域作出了较高水平的开放安排,其中70多个分部门开放程度高于我国加入WTO承诺的开放水平,110多个服务分部门开放水平高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再如,北京示范区20方案中,在电信、医疗健康、文化教育、数字经济等领域也作出了高于CPTPP、DEPA规则水平的制度安排。三是积极引领新兴领域规则制定。在数字经济推动国际经贸规则调整与重构的背景下,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贸规则建设,近年来联合有关国家发起《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等,并主动申请加入CPTPP和DEPA。同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等多份中央文件均提出要深入参与数字经济国际治理,主动参与数字领域国际标准制定等任务,以期为全球数字规则的制定贡献“中国智慧”。
(三)从点式开放向集成式开放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采取由点到面、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开放道路,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开放风险(王俊,2023),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加大开放压力测试力度。一是开放载体布局从点状分布向区域协同布局拓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率先在东部沿海地区布局开放平台,随后逐步向东部其他省市、中部、西部地区拓展,并且在综合类开放平台持续扩围的同时,聚焦服务业领域的开放平台也相继出现。截至2024年6月,中国11个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28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以及37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112家涵盖文化、数字服务、知识产权等7个领域的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共同形成了覆盖东西南北中,统筹沿海、内陆、沿边的改革开放创新格局。二是开放思路从“问题导向”向“目标导向”拓展。开放的着力点从聚焦特定领域、特定环节的制度堵点,转向聚焦重点产业领域,以产业链为主线,统筹制定各类对内对外开放、制度创新和要素保障等任务,加强系统性改革与集成式创新。同时,开放的压力测试空间,也从个别城市的有限区域范围,拓展至产业基础好、区域代表性强的城市及省份的全域范围。
(四)从市场开放向供应链融合深化
当前,中国对服务业的开放赋予了更高期待,并不局限于允许境外主体在中国市场提供服务,而是鼓励境外优质资源积极参与中国国内与国际供应链的建设与发展。与此前跨国公司将产品买到中国市场、在中国建设生产基地并将产品销往全球不同,服务业的开放更倾向有益于提高生产经营活动附加价值和循环效率的领域。商业存在(在华布局研发、设计、专业服务中心)、境外消费(外籍人员在华旅游、留学、就医)、跨境支付(境外银行与微信支付的绑定等)、自然人移动(境外高管、境外专业人员在华执业),与建设工厂、布局生产线等活动共同构成了供应链各环节的经济活动。与制造业跨境贸易与投资布局不同,服务业的跨境贸易与投资更具有“隐蔽性”,存在于各个经济社会活动的细微方面,任一领域的堵点都将损害整个经济社会活动的效率。因此,对于保持供应链高效、畅通循环,提高供应链的黏性和韧性至关重要。当前,中国制造业已实现全面开放,服务业将成为未来开放的重点,中国期待通过建设更具吸引力的开放制度体系,吸引全球优质要素积聚,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深化与全球供应链的关联,提升国际循环的质量和水平,助力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能够有效应对美国“脱钩断链”的风险。
二、中国服务业高水平开放的国际新形势和新要求
当前,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面临的国际形势出现了新变化。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国际经贸环境不确定性大幅上升,对外开放阻力显著增加。《世界开放报告2023》指出,2008—2022年世界开放水平总体呈收紧趋势。同时,服务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转型为世界经济发展注入了新动力,也引发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制度博弈,进一步增加了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日益复杂的国际经贸环境对中国服务业开放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保护主义抬头对中国服务业开放韧性提出更高要求
近年来,国际贸易与投资领域的限制性措施数量大幅增加,并且呈现出形式多样、限制性更为隐蔽的特点,其中部分国家外商投资审查不断趋严,显著增加了世界经贸环境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新冠疫情进一步推高了贸易保护主义势头,个别国家提高了部分行业的限制,全球服务贸易限制指数(STRI指数)从2019年的0.248大幅升至2020年的0.252(见图1)。但这并没有改变全球服务业开放的大趋势,随着疫情形势的逐渐好转,各国逐步放宽限制,2021—2023年STRI指数连续下降,尽管数据尚未恢复到2019年的开放水平,但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创新、产业结构深度变革、全球经济服务化发展等多重因素的推动下,全球服务业国际合作需求日益强烈,将推动各国服务业扩大开放。
对中国而言,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抬头且外溢性不断增强的背景下,过去在多边规则主导下的开放方式或将难以奏效,这意味着自主扩大开放未必能换来对等的效果。同时,美国等国家把越来越多的政治、价值观因素等非经济因素带到国际经贸合作中,改变了以往建立在比较优势、市场导向基础上的国际经贸合作逻辑,在美国大力推行对华脱钩的战略导向下,各国与中国开展经贸合作的态度更加复杂,将加大中国服务业深化国际合作的困难和风险。例如,在美国、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多个重要市场,抖音海外版(TikTok)遭到了政府的禁令或限制,其电商、支付、数据等业务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复杂的国际形势对中国服务业开放的韧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中国提升开放风险识别、防控和应对能力。
(二)国际经贸规则重构对中国服务业开放制度建设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服务化的深入发展,服务业进出口和跨境投资成为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服务业在双边、区域贸易投资谈判中的热度也逐渐提升。一方面,聚焦服务贸易领域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逐步增多。根据WTO统计,1948—2000年,全球仅有8项区域贸易协定涉及到服务业,占区域贸易协定总数的比重为8.9%(见图2)。之后区域贸易协定中涉及服务贸易的数量逐渐增多,2000—2019年WTO共收到150个服务业区域贸易协定通知,占该时段新增区域贸易协定通知总数的38.5%。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各国更加重视服务贸易的区域合作。2020—2023年,WTO共收到40个服务业区域贸易协定通知,占新增区域贸易协定通知总数的近40.4%。另一方面,相关经贸规则的“高标准”特征更加明显。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定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条款。相较于WTO框架下GATS正面清单的开放方式,以CPTPP、RCEP、《美墨加协定》(USMCA)等为代表的国际经贸规则普遍采用负面清单的开放方式,其中部分自贸协定还引入“棘轮条款”以锁定开放成果,并且在国民待遇、市场准入、不符措施、不适用规则等方面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更强的开放稳定性。二是纳入更多新议题、制定更细的规则。在覆盖传统议题的基础上,纳入数字经济、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竞争政策、性别平等、反腐败、宏观货币政策等传统经贸协议中鲜少涉及的内容。三是要求更加公平的“边境后”规则。例如,GATS在国内规制、服务补贴等领域的规则不够健全,近年来这些领域正成为多双边区域经贸谈判中的新规则,并涉及更深层次的开放问题(崔凡,2022)。例如,CPTPP中约有70%的议题属于“边境后”规则议题。
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对中国服务业制度型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在开放制度框架设计中需纳入更多新兴领域的议题;另一方面,在传统议题中,将更多纳入“边境后”规则,进一步加快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开放制度框架。
(三)数字贸易及其规则竞争对中国数字服务领域开放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技术的持续创新与深度应用,不断改变着服务领域的资源组织方式和价值创造模式,推动着服务贸易的内容创新和模式变革,同时提高了服务的可贸易性并降低交易成本。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势头强劲,并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竞争的制高点。WTO数据显示,2010—2023年全球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金额增长了1.5倍,年均增速达7.4%,较同期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年均增速分别高出2.1和3.9个百分点,在全球服务贸易中的占比从40.1%增长至52.0%。尽管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得到了蓬勃发展,但目前该领域尚未建立相对统一的国际规则。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相继制定了多样化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如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限制或强制本地化存储、对网络内容设置审查和过滤要求、针对数字服务征收国内税费、对数字服务采取歧视性的公共采购制度等(周念利、姚亭亭,2021),这对全球数字服务领域的开放合作形成了挑战。
反观中国,当前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还不够充分,2023年中国服务贸易数字化水平(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额占服务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9.5%,低于美国(59.7%)、德国(51.5%)、英国(66.4%)、日本(61.7%)和韩国(47.2%)的水平(见图3)。数字服务领域开放程度低、数字服务贸易治理起步晚,数字贸易规则制度体系不够完善、国际规则谈判话语权不高等因素,共同制约了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同时也对中国服务业开放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此外,数字技术也改变了全球服务贸易结构,当前跨境提供在服务贸易中的占比已上升至30%左右,成为仅次于商业存在的服务贸易模式,与之相适应的新的高标准经贸规则也应运而生。世界各国对跨境提供模式的监管通常以境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设立的商业存在为主要抓手,而以USMCA、CPTPP等为代表的国际经贸规则均提出禁止对跨境服务贸易设置商业存在的前置条件,这对各国跨境提供模式的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国也在积极调整适应新规则,在以跨境提供为主要贸易模式的法律、会计、工程咨询行业中,大部分国家进行了适应性调整(王微等,2023)。当前,中国正在积极申请加入CPTPP,未来也将按照CPTPP的要求,逐步取消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商业存在的前置条件,这将对相关部门对跨境提供模式的治理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四)全球碳中和进程加快对中国绿色服务贸易治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当前,绿色低碳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截至2023年9月,全球已有151个国家提出碳中和目标,覆盖全球92%的GDP、89%的人口和88%的碳排放。在全球碳中和的大背景下,绿色低碳理念逐渐渗透到各个行业,服务业领域也不例外。全球碳中和步伐加快,推动了服务贸易的绿色化发展,进一步拓展了服务业开放合作的空间与需要。例如,在环境服务领域,产生了一批诸如碳排放认证与评价、碳市场与碳金融等新业态,同时绿色技术的国际合作需求也日益提高。这为中国服务业开放提供了新的机遇。但同时,在保护主义与全球贸易绿色化发展相互交织的背景下,发达国家通过制定高标准绿色贸易规则,采用碳关税、碳排放标准等单边措施,通过建立碳关税同盟等多种手段,构筑起新型绿色贸易壁垒,以期巩固其贸易优势地位。这加剧了全球绿色贸易规则的制度博弈,进而推高了国际经贸环境的不确定性,对中国服务业开放形成了挑战。未来,为更好把握全球服务贸易绿色化发展的机遇,中国亟需建立健全自身的绿色贸易制度体系,高效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在全球服务贸易的绿色绿色贸易制度博弈加剧的背景下,为更好地在深化国际合作的同时维护自身权益,中国既需要推动自身绿色贸易制度体系与国际主要国家的规则体系高效衔接,也需要进一步提升自身在全球绿色服务贸易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
三、中国服务业高水平开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当前,中国服务业开放进入新的阶段,呈现新的特征,所面临的国际形势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发展形势需要,从开放程度、制度建设、规则水平、外部风险和产业成效五个维度对中国服务业开放实践进行分析,进一步揭示中国服务业开放存在的不足。
(一)服务业开放广度需进一步拓宽
目前,中国制造业领域已实现全面开放。与制造业相比,服务业领域负面清单仍较长,尤其在金融、教育、文化、电信等领域还存在诸多准入限制。例如,《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作为中国跨境服务贸易领域的首张负面清单,针对境外服务提供者的11个门类列出了70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金融业限制措施有17项,高于CPTPP金融负面清单中各成员国限制措施的平均水平。国际对比看,我国制造业开放程度与发达经济体基本一致,但服务业开放程度既低于发达经济体,也低于部分新兴经济体。OECD发布的STRI最新数据显示,在其统计的18个服务业细分行业中,中国有14个行业的限制指数高于OECD国家平均水平,其中影视、录音、邮政快递、计算机服务行业限制指数甚至高于印度、越南、马来西亚等新兴经济体。此外,中国在增值电信、医疗健康等领域的开放进程也相对滞后,与全球服务贸易发展形势尚不适应,服务业开放的广度还需进一步拓宽。
(二)服务业开放深度需进一步拓展
从服务业开放的制度体系看,中国服务业开放仍存在一些妨碍市场主体进入的隐性壁垒和行业限制,造成“准入不准营”“非公平竞争”等现象。例如,在金融服务业领域,虽已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但仍存在外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受限、批复周期长,资本账户开放不足,以及对资金跨境支付和流动存在限制等问题。目前,外资银行在华业务范围仍主要集中在存贷款、首付款、支付结算、银行卡、证券、外汇买卖等基础业务方面。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从申请到批复最长分别需8个月和6个月(王俊,2023)。在健康医疗服务领域,尽管现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明确允许外商以合资方式设立医疗机构,但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医疗机构还需满足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中方持股比例不低于30%,合资期限不超过20年,不得设置分支机构等系列限制性要求。此外,我国医院评级、医师职称评定、各类资格认定等公共资源主要面向公立医院,外资医院基本被排除在外(王晓红,2022)。同时,各条块部门之间对于开放的态度也存在差异。行业监管部门更侧重于行业有序发展,对于开放部门拟实施的试点措施较为谨慎。
(三)服务业开放精度需进一步提升
服务业成为全球经贸规则调整与重构的焦点,服务业领域新规则不断涌现,对中国服务业开放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中国积极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国内服务业相关规则制度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与升级。一是对中国开放制度体系的建设提出更高要求。与CPTPP规则相比,中国在知识产权、竞争政策、补贴、劳工标准等“边境后”措施方面仍存在差距(王晓红,2022)。例如,在政府采购方面,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仍存在政府采购主体和项目范围较小、采购监管部门不明确、政府采购电子化和中小企业保护仍不完善,以及透明度和非歧视待遇仍待加强等问题,与高标准自贸协定对各项采购规则的详细规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必须加快国内改革步伐,更好地增强对国际规则的适应能力。二是对关键领域开放度程度的把握提出更高要求。当前,世界各国致力于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新兴领域的规则建设,以把握新一轮增长机遇,倘若中国难以适应国际规则的发展,未来或将面临新一轮制度壁垒。例如,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中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存在出境安全评估时间长、审核过于严格等问题。当前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呈现“数据重商主义”特征,美国和西方国家正在构建排除中国的数据跨境流动自由圈。中国严格烦琐复杂的监管流程将进一步增加国内数据市场的壁垒,使得国内外难以高效衔接,形成“数据孤岛”,进而导致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面对“事实脱钩”的被动局面。此外,目前中国基础电信、新金融等领域的开放水平与CPTPP的开放要求差距较大,相关领域的风险防控体系尚未健全,若准备不足而实施负面清单开放模式,或将威胁到国家产业安全。三是对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的层次提出更高要求。在部分新兴领域,中国关注的议题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存在差异。以数字贸易为例,CPTPP、DEPA均涵盖了在线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数字贸易领域重点议题,DEPA还囊括了数据创新、人工智能等其他自贸协定未涉及的新兴数字经济议题,而中国则更多关注于跨境数据流动等议题,未来相关领域的规则对接层次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服务业开放韧性需进一步增强
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甚嚣尘上的背景下,中国持续向外界彰显对外开放的决心,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OECD的STRI指数显示,2023年中国STRI为0.386,较2018年下降了0.059,即便是受到了新冠疫情、中美博弈等因素的影响,中国的开放力度依旧全球领先,彰显出一定的开放韧性。然而,就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而言,开放韧性仍需进一步提升。当前,受中美大国博弈影响,中国数字服务企业海外投资、经营屡屡受限。例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印度等国家针对TikTok、微信发布禁令;华为在欧洲布局5G网络基础设施遭到欧盟制裁;美国联合其盟友以“盗取美国用户数据,威胁国家安全”为由制裁中国的支付宝、阿里短视频VMate、全能王扫描等企业;印度以“国家数据安全”为由禁止拥有中国背景的手机应用程序在其本土上市(李邱溢等,2023)。中美大国博弈将长期存在,未来美国联合盟友对中国的打压或将进一步扩大范围、提高力度,并表现为更加复杂的政策工具组合。在此背景下,中国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或将面临更多贸易壁垒、投资限制和政治风险,服务业开放进程预计将面临阻力。
(五)服务业开放质效需进一步提升
尽管服务业已成为中国的主导产业,但其发展水平尚难满足实体经济发展与居民美好生活的需求,尤其是专业化、高端化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相对不足,开放有限、国际化相对滞后是制约中国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据世贸组织统计,2023年全球服务出口金额占全球服务和货物贸易总额的四分之一。而2023年中国服务进出口在服务和货物贸易总额中的占比仅为13.6%,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中国服务业利用外资结构和服务业进出口结构仍以传统产业为主。从利用外资看,2013—2022年,中国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流量累计金额主要集中于租赁和商务服务、批发零售、房地产等技术含量相对有限的行业,三个行业合计占比达58.7%。近年来,在中国服务业利用外资的流量中,软件信息、研发设计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占比有所提升,但其主要服务于在华投资的跨国企业,与中国本土企业关联不足,产业赋能效应不明显。从服务贸易看,中国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并以运输、旅游等传统服务业为主,新兴领域竞争优势培育仍显不足,虽然近几年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增长较快,但比重始终未超过服务进出口总额的一半,计算机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数字文化等核心数字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比重依然较低。
四、中国服务业高水平扩大开放的路径
为更好地把握开放机遇、应对外部风险、弥补自身不足,未来中国服务业开放应积极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国内服务业制度规则体系,主动有序提升开放水平,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
(一)着力推进“边境”与“边境后”开放
中国服务业的开放仍需同步推进边境开放与“边境后”开放。一方面,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继续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分类放宽准入,推动科技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等领域开放举措全面落地,持续深化增值电信、教育、健康医疗等领域开放,依法有序推进自然垄断领域和文化、法律等特定领域开放。另一方面,继续清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推动各地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减少准入不准营、非公平竞争等现象,保障各类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各项政策。适当调整服务行业规定,科学合理设置过往业绩、经营年限、运营经验等要求,清除外资准营制度型障碍。
(二)统筹推进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
中国服务业开放需统筹推进高水开放与深层次改革。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依托各类开放平台,在竞争中立、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在跨境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等领域的规则制定上开展先行探索,有序推进自主开放,构建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加快落实《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加强国内外规制衔接,进一步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持续深化服务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加快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服务业准营规则体系,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营造竞争中性的制度环境,鼓励社会力量扩大多元化、多层次服务供给。
(三)加快构建中国主导的国际经贸网络
为有效应对服务业开放的国际风险,中国应进一步扩大自贸区网络,推动已签署生效的自贸协定升级,与更多有意向的国家和地区商签自贸协定,尽早签署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版升级议定书,加快完成中日韩自贸协定谈判,大力推动与海合会、挪威、瑞士、孟加拉国等的自贸合作,持续推进加入CPTPP、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协定进程。进一步提升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在WTO等多边体系下开展数字服务贸易、绿色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依托多双边经贸安排与谈判,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规则互认衔接,加快打造中国主导的国际数字、绿色规则体系。
(四)充分释放对外开放的产业促进作用
适应全球服务贸易发展新趋势,加大在数字服务贸易、绿色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力度。聚焦中国服务业短板领域,加大科技服务、金融、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等领域引资力度与服务进口力度,更好地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对制造业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聚焦行业发展核心诉求,梳理当前服务业运行管理中存在的政策壁垒和体制机制障碍,研提务实有效的改革开放举措,避免开放举措与业界开放诉求契合度不高引致“政策空转”现象。同时,应加强对产业发展的预判,适度进行前瞻性布局,拓展行业开放发展空间。
(五)完善服务业开放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统筹开放和安全,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处理好服务业扩大开放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切实完善风险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构建服务业开放领域风险监控体系。提高服务业开放风险评估能力,采用沙盘推演、仿真模拟、局部试验、压力测试等多元化手段,科学评估不同服务行业开放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准确把握开放时序与开放程度。提高服务业开放风险监管水平,加强风险防控机制与制度体系建设,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特殊领域、高风险行业建立风险精准监测机制,实施全流程风险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管理。提高服务业开放风险处置水平,对不同类型开放风险进行分类处置,做好“精准拆弹”处置预案,防止风险叠加和扩散。丰富应对外部冲击的手段,合理使用“实体清单”制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已有法律法规,形成一揽子对外开放法规体系和政策反制工具箱,提高“反制”能力。
(六)建立多层次高效协同的开放体系
加强顶层设计,统筹优化各类开放平台功能,在开放对象、开放思路、开放路径等方面开展差异化探索,构建特色鲜明、高效协同的多元化开放平台分工合作体系。加强区域开放协同,充分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建立开放枢纽联合共建、改革经验互学互鉴和复制推广、产业联动发展与利益共享等区域协同开放发展机制,推动建设区域产业链和一体化市场,形成区域服务业开放合作格局。加强条块部门的开放协同,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并行的开放政策设计机制,立足产业发展需求研提开放诉求,立足本地实际探索开放试验的差异化路径。同时,各层级的开放主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开放协同工作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开放创新探索的支持,对于适度超前的布局,以包容审慎的态度,鼓励有序探索。
(本文刊发于《国际贸易》2024年第10期)